每個人各有立場,但是看到一些留言,我還是想說,能不能分開論?
其實大家爭的,是"三個"平行的問題。探討是好事,但是糾結了就亂了。
其一,山友(張博威)自己是否有責任?登山失事觀念是否推廣?獨攀是否有錯?入山制度管制是否不無完全?
--->以上為制度問題,以及個人問題。
其二,消防在執行任務時是否有能力?在此事事件中的人員派遣搜索方式是否有誤?是否有能參考而沒有參考,或者錯誤的資訊傳遞?
--->以上為制度問題,和制度問題所延伸的執行面問題。
以上兩者是最常被糾結的,兩方立場互罵?但這其實是獨立的兩個問題,並不能相加減。並不是搜索中的疏失就能遮掩失蹤者的問題,亦不是山友獨攀如何?就相抵了搜救的不足之處。
這就像是縱火跟自燃的火警,都得出去救。縱火犯會被社會撻伐,會有法律責任,但無關消防隊救火的作為。這也跟一個酒駕撞車的病患要去探討醫生,而醫生要去探討病患一樣,自我探討就夠了,一切都會更好。
當然以上兩方我都聽到累了,這些爭吵如果真能減少對峙,大家或許就能多把心思放在制度的改革。(如果要說我們沒能力改變,那就乾脆省了無謂的爭論)
最後是其三,判賠267萬!
--->這個是屬於"法律責任"的問題了!
法律責任,在台灣社會是分"情","理","法"。
之於"情"->搜救人員如此辛苦的去救人,竟然然還要被判賠?付出不被感恩,都是心酸?合情嗎?
之於"理"->消防在山域不是專業,在眾多業務下也無法專業。尤其消防員的養成壓根沒有"山域"這個區塊,要他們救助山難,卻還要責罰?合理嗎?
之於"法"->在國家分工的責任指派中,山難救助對應的就是消防,家屬對應的也是消防,當責任要被探討,面對的第一線不是立法院,不是內政部,而就是小小的地方消防局。"法"就如此。
所以需要去責怪法官恐龍嗎?這也是一個被濫用的形容詞。
我們該責怪的不更應該是背後更高層的政府,為什麼站出來扛,沒有因此去探究最基礎的問題根本?沒有花那麼一點心力在制度改革,而依然把問題繼續下放消防局?未來山域制度都消防來管嗎?在機關無法承擔的後果面前,必定只能祭出層層"預防"管制措施。
而是又是我們,所樂見的嗎?